专家解读|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数字社会治理与数字经济发展构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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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
互联网与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构成了数字社会治理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法,牵动着万千公众的切身利益,也关涉企业对于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与规范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法自启动立法以来,也因此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今,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颁布,为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个人维护其个人信息权益提供了充分保障,为企业合规处理提供了操作指引。 整体来看,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了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框架。其规定涵盖了个人信息的范围以及个人信息从收集、存储到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所有处理过程;明确赋予了个人对其信息控制的相关权利,并确认与个人权利相对应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对个人
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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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
中央文明办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 近年来,网络直播新业态迅速兴起,在推动行业发展、丰富文化供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平台主体责任缺失、主播良莠不齐、打赏行为失范等问题多发频发,导致未成年人沉溺直播、参与打赏,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带来很多社会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切实加强网络直播行业规范,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聚焦未成年人保护,坚持问题导向、重拳出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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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令 第8号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1年第20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同意,现予公布,自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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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民族和睦。 第四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坚
专家解读|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深远意义:中国与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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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酝酿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终于在2021年8月20日出台,作为“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制度回应,个人信息保护法外引域外立法智慧,内接本土实务经验,熔“个人信息权益”的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的公法监管于一炉,统合私主体和公权力机关的义务与责任,兼顾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奠定了我国网络社会和数字经济的法律之基。为了充分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内涵,我们不妨从世界维度与中国维度着眼,以展现其深远意义。 顺应世界潮流 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可追溯至德国黑森州1970年《资料保护法》。此后,瑞士(1973)、法国(1978)、挪威(1978)、芬兰(1978)、冰岛(1978)、奥地利(1978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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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运行的神经中枢,是网络安全的重中之重。当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面临的安全形势严峻,网络攻击威胁事件频发。制定出台《条例》,建立专门保护制度,明确各方责任,提出保障促进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一是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和保护工作原则目标。《条例》明确,重点行业和领域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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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办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hencha@cac.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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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
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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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旨在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办法》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同时,《办法》还对直播营销平台相关安全评估、备案许可、技术保障、平台规则、身份认证和动态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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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